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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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強盜、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關於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各判決確定之法院及日期一併就聲請意旨之附表更正如附表備註欄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