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告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林○○(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李明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明倩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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