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50號
聲請人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筱佩華僑商業銀行儲蓄分│95年10月10日│31,660元│U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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