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96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泰瑞國際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崙│61,000元│96年1月1日│XA0000000│3│││司│分行│││││├──┼─────────┼────────┼─────────┼───────────┼────────┼────────────┤│002│泰瑞國際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崙│61,000元│96年2月1日│XA0000000│4│││司│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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