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88號

原告 楊皓翔

被告 伍裴秀

鍾志成

褚祈皓

林○賢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林○娜

林○鈞

被告陳○丞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謝○月

陳○杰

被告鄧○穎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鄧○敦

簡○儒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4號),經原告楊皓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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