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88號
原告 楊皓翔
被告 伍裴秀
林○賢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林○娜
林○鈞
被告陳○丞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謝○月
陳○杰
被告鄧○穎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鄧○敦
簡○儒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4號),經原告楊皓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