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4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叁萬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拾陸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