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查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3樓之4,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21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