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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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立仁於民國91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8日止累計850,851元正未給付,(其中217,233元為本金,631,880元為利息,1,7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立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8日止累計291,170元正未給付,其中76,487元為消費款;211,08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6,487元│107年8月9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
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17,233元│無│無│107年8月9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1││││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品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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