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慈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慈祥因恐嚇等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鄭慈祥因恐嚇等11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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