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79號原告 李文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志昌 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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