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79號聲請人甲○○
丁○○戊○○乙○○丙○○癸○○子○○己○○寅○○
庚○壬○○丑○○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間拆遷補償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98年度裁字第13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拆遷補償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
5月27日98年度裁字第133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8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確定裁定關於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8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已另行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蕭惠芳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正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