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
溫思廣 律師複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被告乙○○
龍山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
張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告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給付連帶」記載,應更正為「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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