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複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辛○○
熊賢祺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壬○○
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戊○○丁○○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周靜秀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