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94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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