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如附表所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行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