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383號債權人 溫心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筱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債權人溫心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為「溫心榆」或「 温心榆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㈢請提出借款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柒拾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摺明細或匯款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