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
原 告 林美雲
被 告 陳濬岳 建築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濬岳
人
被 告 陳濬岳
被 告 汪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71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3,073元,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