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原   告  張耕豪
被   告  方武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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