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
原 告 馬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銘城
被 告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