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原告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林君達 律師被告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玉青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然因案情顯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