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龔冠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守恩 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