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潮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盛胡俊彥 、新北市政府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中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5,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6,390元,不足7,975元,又其上訴利益為1,345,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75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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