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2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7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李宗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7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4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

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

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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