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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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6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陳金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3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陳金圳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起訴欲分割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李榮輝 之應繼分為4分之1,以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11,231元(計算式:354平方公尺18,206元4=1,611,23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然因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16,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