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喬善 即 陳德泰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9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