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行人易精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易精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精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78、
250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易精忠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罪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受刑人易精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0日晚上│101年2月10日晚上│101年3月1日晚上│││23時許│23時許│2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南投地檢101年度│南投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8、250│毒偵字第178、250│毒偵字第178、250│││號│號│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88│101年度訴字第288│101年度訴字第288││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88│101年度訴字第288│101年度訴字第288││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9日│101年8月29日│101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南投地檢101年度│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09號(編│執字第2009號(編│執字第2009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號1至4號定應執行│號1至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刑有期徒刑2年,│刑有期徒刑2年,│││已發監執行,刑期│已發監執行,刑期│已發監執行,刑期│││104.0112至106.01│104.0112至106.01│104.0112至106.01│││.11)│.11)│.11)│└────────┴────────┴────────┴────────┘┌────────┬────────┬────────┬────────┐│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日晚上│101年2月24日凌晨│101年2月24日凌晨│││22時許│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8、250│偵字第14974號│偵字第14974號│││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88│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號│2618號│26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9月26日│101年9月26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88│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號│2618號│26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9日│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09號(編│執字第12171號(│執字第12171號(│││號1至4號定應執行│編號5及6號已定應│編號5及6號已定應│││刑有期徒刑2年,│執行刑有期徒刑1│執行刑有期徒刑1│││已發監執行,刑期│年)│年)│││104.0112至106.01│││││.1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