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趙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趙玲玲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4萬元,約
定自98年12月14日起至106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7月17日止累計447,980元未給付,其中446,546元為本金、1,43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趙玲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7月5日止累計32,808元未給付,其中31,436元為消費款、1,372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68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趙玲玲│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99%│││446,546元││月18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趙玲玲│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31,436元││月6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