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彭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陸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10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3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彭岳華於85年4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71,540元,約定自85年4月6日起至86年4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7月17日止累計225,122元未給付,其中63,389元為本金、136,455元為利息、25,2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4.38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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