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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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97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宛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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