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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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麥鎧傑
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麥鎧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進行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有無供出上手而有減刑規定之適用等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崧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