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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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麥鎧傑

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麥鎧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進行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有無供出上手而有減刑規定之適用等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崧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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