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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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0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告 李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等情,此有上開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等各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