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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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凱華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音明 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上訴人訴訟費用應按其所主張通行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市價或就此所有之利益為準,惟上訴人未經查報所請求確認通行權之鑑定價值報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於上訴時僅繳納22,500元,尚不足3,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