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義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明一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54,479元是否正確(本金73,398元+利息181,080元?),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就聲明二部分,經核預備金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約定書,申請人申貸金額為30萬元,且約定書亦記載貸款額度最高以30萬元為限,故請釋明本金為何係399,651元?是否貸款額度有變更?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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