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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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達生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雯珊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