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魏式瑜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