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原告 袁予光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麥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大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