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6號附民原告 陳中平 附民被告 盧啓華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方楷烽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