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榮治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吳碧娟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丙○○、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