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六0),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路○○○號二樓,與告訴人甲○○因細故發生爭吵,被告竟徒手毆打告訴人,並將告訴人從椅子上推倒在地,告訴人亦予反擊(告訴人傷害部分業經其另提起自訴),造成告訴人左側前胸廓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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