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小調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陳信豪
相 對 人  林氏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參,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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