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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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麗惠 (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並檢附本件交易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
  計情形、本金及利息分別列計),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
  正確。且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
  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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