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調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徐聖弦
相 對 人 王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和解書,請求相對人履行和解契約
,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