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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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10號
原 告 林永權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 律師
被 告 愛魔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愛魔豆國際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