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卿 、 賴秋華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賴秋華應就坐落彰化縣○○市○
○段○○○○號土地及同段351建號建物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以
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
麗卿所有等語。經查,本件業於107年11月12日由本院依職
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嗣據相對人賴秋華
回覆表明不願到院,而相對人張麗卿則未見回覆,是已難期
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