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205號
抗 告 人 蒲桃松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克炫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