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205號
抗 告 人  蒲桃松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克炫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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