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原告 何順成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 律師被告龍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姜智耀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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