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毓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峻彬 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