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上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安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沈宗原 律師再審被告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吉雄 再審被告 丘建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宋皇志 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楊淑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