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原告 楊士盈 被告 林少勛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8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林少勛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楊士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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