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房家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08年度易字第313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房家卉犯留滯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房家卉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留滯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惟經告訴人 石金蓉 要求離去仍留滯他人住宅,已侵害他人之住居自由及安寧,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初股
108年度偵字第18776號被告房家卉女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巷○○號4B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房家卉與石金蓉之配偶 林朝元 有金錢債務糾紛,房家卉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6日晚上6時許,趁大門未關之際,擅自侵入石金蓉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住處,欲向林朝元催討債務,經石金蓉要求其退去,仍留滯上址房地。
二、案經石金蓉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房家卉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復有證人即告訴人石金蓉、證人林朝元於本署偵查中證述纂詳。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之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檢察官謝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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